讲座报道|“伦理学与政治哲学前沿”系列活动|理由、权威与法的规范性

发布时间:2026-05-11浏览次数:10

2026年5月8日下午三点,“伦理学与政治哲学前沿”系列讲座在浙江大学哲学学院成均苑4幢429室举行。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系的骆意中老师带来了题为《理由、权威与法的规范性》的讲座,浙江大学哲学学院庄玄朴老师主持本次活动,哲学学院陈玮、徐向东老师到场参与。本次活动由伦理学教研室承办,实用哲学研究中心和外国哲学研究所提供支持。



骆意中老师的讲座试图整体性地检讨拉兹价值理论和实践理性理论中对权威的证成。他的总体结论是,即使是在更整体的理论背景下,他的论证也是失败的。骆老师首先梳理了拉兹的三个基本命题,即理由-价值关联命题、理由-权威关联命题、权威-来源关联命题,拉兹主张服从原则,服从原则要求我们尽可能完整地服从响应理性或理由的要求——服从原则没有赋予权威以额外的证明,因为权威是理由和理性本质的要求。服从原则代表了一种权威的服务观念(the service conception of authority),即权威仅仅服务于我们理性的运行。

接下来,骆老师希望集中于讨论如下问题:权威能创造规范性吗,或者说,是在什么意义上创造了规范性?具体来说,权威的价值来自于哪里,是仅仅限于人们已经具有的理由吗?那种聚焦于二阶理由的断然性命题从何而来?有如下两种可能性:(1)权威来源于行动者已经有的理由;(2)权威额外创设了一些理由。对于(1)来说,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权威的规范性体现在哪?骆老师举出如下三种情况:(a)在数种都可接受的选择中徘徊时,权威可以确定一种具体的选择;(b)确定社会合作的一般约定;(c)囚徒困境。权威正是在这三种情况中填补我们的决策缺陷。骆老师认为这种论证是失败的。对于(a)来说,这种场景下并不是由理由来帮我们进行选择的,而仅仅是一种意志力量的行使;对于(b)(c)来说,权威的效力仍然最终诉诸个人所持有的理由,权威仅仅是提供了认知理由而非实践理由。一个更加整体的回应是,上述三种场景无法覆盖政治决策中的每种情况,比如法律禁止杀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

再来考虑一种更加接近拉兹本人意图的一种思考路径,即权威似乎调整了我们本来拥有的一阶理由的结构,使之变成了一种一阶理由和二阶理由的复合结构,并由之带来了一种断然性。骆老师认为拉兹会遭遇三个批评。(i)排他性理由的范围问题;(ii)断然性的性质问题;(iii)二阶理由无法说明它在意图行动(intentional action)中的权威。

再来看(2)。价值可以在两种主要的意义上依赖于社会实践:(a)权威的独立价值在于创造某些社会事件依赖的价值;(b)这种独立性价值在于通达和理解某种普适性价值的可知性条件。对于(a),骆老师认为这种策略的问题是:(i)不同政治权威在混合行动者价值时显然并不诉诸一致的价值;(ii)这种规范性最终诉诸行动者本人的理由;(iii)社会实践的价值只是一种弱意义的价值;(iv)相对主义。

对于(b),骆老师认为这种策略的问题是:这种认知性条件(通达和理解)如何能够被称为一种规范性?可知性条件或者通常性本身能够成为一种价值吗?因为,某些对生活的控制或预估并不对我们有所助益。


骆老师和与会师生就内在理由、权威与理由影响行动的方式、断然性命题、复杂反应现象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讲座最后在与会师生的讨论和掌声中落下帷幕。


王鑫桥/图

王瀚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