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报道丨詹世友:《从法权哲思到“永久和平”谋划——康德政治哲学的核心关怀》

发布时间:2025-09-16浏览次数:10

9月12日下午,“后思:现时代状况”系列讲座第十九讲在哲学学院311会议室顺利举行。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詹世友教授为师生带来题为《从法权哲思到“永久和平”谋划——康德政治哲学的核心关怀》的讲座。此次讲座由李哲罕研究员主持,校内外众多师生参与了此次活动。

讲座的概要内容是:康德认为,在法权领域,最为重要的就是要把大家任性的外在行为自由在普遍法则下约束在能够并存的范围内。法权哲学中的普遍法则也来自先天的纯粹理性法则,与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是同源的,不过法权论是以普遍法则强制人们的外在行为,从而获得外在自由;而德性论则是以道德法则来强制我们的内在主观准则,从而获得内在自由。他认为,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法权状态是我们的政治义务,对此他阐述了五大理由。只有法权状态(公民状态、公民宪政状态)能实现法权概念的要求,使人们能够稳定地、持久地获得自己的法权。这是一种有法的、文明的自由。在一国之内,共和制的公民宪政将能达到国内的永久和平,但是国家之间却是处于自然状态,即战争状态的,要达到世界的永久和平,就必须使各个国家都采取共和制度,并且遵守国际法权和世界公民法权,还需要有自然的机械作用的保障和对“道德的政治家”的期望的实现,这些要素齐备之后,世界的永久和平就将能达到。

讲座伊始,詹世友教授在序言对比了近代自然法理论和康德的法权学说,指出,近代自然法理论把经验中的某些事实设定在自然状态中,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等,缺乏普遍性和绝对性,法权的道德正当性也成了问题;而康德的法权哲学则是在有关自然法权原则的形而上学层次的系统知识,对近代自然法理论进行了重大变革。继而,詹教授从三部分来展开他的论述。



首先,詹教授系统阐述了康德法权学说中的自由概念。他指出,康德将自由区分为内在自由与外在自由,其中外在自由是法权理论的核心对象。外在自由体现为个体在现象世界中追求自身外在目的的行为,但这些行为若没有普遍法则的约束,必然相互冲突、甚至相互毁灭。因此,法权的本质在于通过一个源于纯粹实践理性的、先天的普遍法则,对个体的任性行为进行约束,使每个人的自由能够与他人的自由按照普遍法则和谐共存。詹教授进一步强调,康德将法权区分为生而具有的法权与获得性法权。生而具有的法权是每个人凭借人性而天然拥有的唯一权利,即自由本身;而获得性法权则涉及个体通过外在行为对外在物品的合法占有。然而,在自然状态下,这种占有是不稳定、暂时的,缺乏公共承认与保障,因此必然引发冲突。正是基于这一矛盾,康德论证了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法权状态(即公民宪政状态)的必然性。

继而,詹教授详细分析了康德提出的五大理由,阐明为何必须建立公民状态以实现法权的真实与稳定:第一,自然状态的历史发展必然出现法权要素;第二,自然状态不能形成普遍的立法意志;第三,自然状态的契约困境要求过渡到公民状态;第四,自然状态的暴力性要求过渡到公民状态;第五,只按主观想法行事的状态必须过渡到具有正规的客观制度的状态。

讲座的高潮部分聚焦于康德所认为的政治的最高善——永久和平观。他指出,康德的法权学说以永久和平为最终归宿,这体现了他的理论雄心和政治抱负,充满了对人类的热爱和人类未来美好前景的憧憬。他详细分析了战争状态的根源及其促进人类自然禀赋发展的功能,在康德看来,人的欲望和情感会造成严酷的冲突,甚至残酷的战争,而这种冲突可能引起对立的任性冲突之间的相互抵消,而为理性发挥作用空出地盘。战争的根源就是这种非社会的社会性的对抗,它虽然使人遭受许多灾难,却能“唤醒人的一切力量”。想要在世界政治中达成永久和平,应当向往一种国家间的法权状态,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之间从自然状态即战争状态中走出来,而获得永久和平。然后,詹教授详细解读了康德提出的3条确定条款、6条临时条款和两条附论,这是康德为世界的永久和平所作的哲学谋划。康德认为,要等到这些条件都齐备之后的那一天,在实现国家公民法权宪政、国际法权宪政和世界公民法权宪政的条件下,人类才能拨开战争的阴霾,消除一切战争的根源,把各民族的竞争冲动约束在一种普遍法则之下,使人类的自然禀赋能够得到安全的发展,达到世界的永久和平。

讲座最后,在场师生进行了积极的提问与热烈的讨论,詹世友教授耐心地一一解答。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傅航颖/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