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哲学学院 2023“康德、罗尔斯与全球正义”暑期工作坊 会议报道

发布时间:2023-09-12浏览次数:500

2023年7月31日至8月4日,“康德、罗尔斯与全球正义”暑期工作坊在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成功举办,来自国内外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界同仁参与了会议。会议以康德哲学、罗尔斯和全球正义作为研讨主题,对过去二十年间的相关论著和学术争论进行了梳理、考察和思考,力图结合当下的理论与实践发展,对康德和罗尔斯在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基础理论观点及相关论证做出反思、澄清与批评。

此次工作坊围绕四个核心论题进行,依次是康德的道德与政治哲学,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解释问题,正义、平等与道德要求,世界主义与全球正义。

工作坊的第一部分主要关注康德的道德与政治哲学。首先,对全球正义的讨论之所以还要回到对康德哲学,尤其是对康德的道德和政治哲学的讨论中去,是因为在当代哲学家关于国内社会正义和全球社会的设想中,正义原则和公民的道德人格都是至关重要的,而这二者都能从康德哲学中找到重要的思想根源。康德的绝对命令是康德式道德人格的根基,只有具有这种人格的公民才能令一个基于正义原则的良序社会具有可能性和稳定性,但对于康德的绝对命令,一直以来都存在着某种被称为“内容问题”的质疑,即认为康德的绝对命令仅仅是形式上的和空洞的,无法引导人们的生活实践。针对这个问题,耶鲁大学的托马斯⋅博格对绝对命令的三种形式给出了一个统一阐释,从而为内容问题提供了一种回应。他认为内容问题实际上是对康德的误读:一方面绝对命令并非是纯形式的,我们可以在满足形式要求的前提下利用经验层面的东西去建构准则系统,另一方面康德也承认我们在确认普遍的行为准则时需要一些直观和判断。华东师范大学的蔡蓁则进一步对博格的解释提出了反思和批评,她认为我们需要思考绝对命令如何有效地引导我们的决策行为,并关注经验在对行为准则的评价中是否能够扮演更具构成性的角色。

其次,绝对命令通过与正义人格的关系而与全球正义间接相关,而康德关于正义和永久和平的论述则与后世的全球正义论题具有更直接的关系。按照博格的理解,康德的正义理论有三个原则:第一形式原则(一致性要求),第二形式原则(普遍性要求)和实质性原则(理性的发展与繁荣)。然而康德同时认为,为了实现一致性要求,即外在自由保持协调一致,我们需要进入法治状态,而这就要求我们有一个绝对的主权者作为完备的裁决机制来解决所有可能的冲突,这意味着我们具有无条件服从主权者及其确定的法律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主权者总是有缺陷的,因而无条件服从主权者可能会导致无法满足普遍性要求或者无法促进理性的繁荣发展,并且全球范围的法治状态所要求的一个全球范围的绝对主权者也是难以实现的。博格认为问题症结在于第一形式要求与绝对主权者概念的绑定,而他的解决办法便是取消主权者的绝对性,因为在理论上我们要求绝对的主权者承担的任务,即具有一种逻辑上完备的裁决机制去解决所有可能的冲突,不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实中都不可能存在,现实中的法治状态也并不真的需要一个绝对的主权者。这种理解主权者的方式不仅能够消除我们对于绝对主权者无条件的服从义务,也能使全球的法治状态更具有现实性。针对这个问题,华中科技大学的钟世文提出了一种新的理解和解决方案,他赞同康德的绝对主权者概念是其法治状态的必要条件,但之所以如此,并非如博格所说,是因为绝对主权是一个能够解决所有冲突的完备的裁决机制,而在于绝对主权者是普遍意志的一种代表,它代表的是互相认可了彼此权利的人们的普遍意志,作为普遍意志代表的绝对主权者因此能够作为矛盾和冲突的最终裁决者。同时,钟世文反对对康德的两个形式原则进行优先性排序,因为一致性原则在要求保证不同主体的外在自由时已经承认了主体间的某种平等,而普遍性原则在要求主体间平等时也暗含了要求把他人权利纳入考虑的意涵,二者是相互蕴含的,并不存在先后之分。钟世文同时主张,康德之所以一方面认为绝对主权者有正义和不正义之分,另一方面又认为所有政府都是合法的,或许是因为康德认为普遍意志必须通过代表而发出一个声音,因而在这种意义上,一个不满足正义要求但能通过一个统一的声音来表达普遍意志的政府仍然比无政府或者民主制更好。

第三,在考虑康德的道德和政治哲学对全球正义问题的贡献时,一个需要纳入考量的因素是理性的多元事实。按照罗尔斯的观点,为了适应理性的多元事实,我们需要采纳处于公共领域的政治的正义理论,而放弃涉及公私两个方面的综合性学说,而康德的正义理论正是因为根植于其道德形而上学之中,因此是一种需要放弃的综合性学说。博格对罗尔斯的这一刻画提出异议,他认为,尽管康德在发展其法权学说时,试图提供一种契合于其道德形而上学的政治理论,但这并不意味着法权论的成立依赖于其道德形而上学,因为法权与道德的不同之处在于,

前者只关心人们的外在行动而不关心人们的内在行动,而这只需要一个较弱的关于外在行动自由的人格概念。同时,这样一种法权的实现也并不需要诉诸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层面提出自主性概念,而只需要诉诸人们对于保证自身外在行动自由的关切,并且法权的实现所依赖的对于平等的偏好也可以不诉诸任何可普遍化原则,只需诉诸于他对公共性的辩护。不仅如此,康德认为其法权学说不仅能够契合自身的道德哲学,而且也能够契合霍布斯式的自利者的利益诉求,而这也证明了康德试图提供一个并不根植于其道德哲学的法权学说。对于这个问题,浙江财经大学的魏梁钰对康德的文本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考察,由此指出博格对康德法权论的解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法权的实现所诉诸的人们对保证自身外在行动自由的先天关切,可能仍然预设了康德意义上具有自主性的行动者概念。第二,有文本证据表明,公共性辩护对康德来说并非独立于他对道德的关切。最后,康德认为法权论也能契合霍布斯式个体利益诉求的观点,我们可以将之置于对其道德形而上学的一种发展式的解读当中,而非将其视作对法权论所做的、独立于其道德哲学的解读。

工作坊的第二部分关注的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解释问题。罗尔斯的国内正义方案显然包含了平等主义的内容,并且也承诺了一种个体主义的自由主义,即认为个体在社会正义的考量中具有根本重要性。但在全球层面,尽管其方案与罗尔斯通过正义原则进行批评的特点具有一致性,却丧失了平等主义的部分以及对个体主义的承诺。他放弃了对国内正义方案在全球范围的直接扩展,而是通过国内协商和国际协商这两次协商来进行调和。然而,在国际协商上,就某些解读(例如博格)而言,罗尔斯的说法是含糊或者说矛盾的:一方面仍然考虑和关切全球最不利者的处境,另一方面又对现存的国际秩序持有一种保守倾向。因此博格认为,我们应该采纳一种和罗尔斯论述国内正义相一致的国际正义方案,即将“无知之幕”会议下的原初状态直接扩展到全球层面,因为两次协商所蕴含的对国家界别的认同代表了一些不合理和不正义的内容,即国家的界别是天然的和正当的。对于这个问题,浙江大学的徐若南、王鑫桥和李嘉仪认为,罗尔斯提供的全球正义方案,即优先考虑国内正义,再考虑国际正义的方式并非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个方案考虑到了国家认同本身的价值。博格所提供的替代方案要求一种全球层次上的超国家组织(如欧盟),但这种超国家组织并未很好地考虑到国家作为共同体本身的价值,因此面临政策法规难以实施的困难。

罗尔斯之所以在全球正义层面放弃了在国内正义层面所持有的规范个体主义,是因为他认为一些开明的非自由主义国家并不会赞同这一点,为了达成全球范围内关于正义的共识,就需要放弃规范个体主义。博格认为这种放弃是有问题的,因为保护个人基础自由的规范个体主义具有超越国族的重要性。深圳大学的陈雅文指出,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或许可以采纳另一种对规范个体主义的解读。她认为,如果将规范个体主义的核心解读为自主性的价值,那么即使是开明的非自由主义国家也会承诺这一点,并且从罗尔斯这里,我们也可以找到一个包容性的角度去理解,哪些国家可以纳入到一起寻求正义共识的范围中来。因为我们所寻求的全球正义是一个政治性的正义准则,所需要的支持性理由也是公共理由,但只要一个国家从他们自身的综合性学说中持续性地承诺那些公共理由,那么这个国家就可以被纳入寻求共识的范围。

此外,博格也尝试提供一种更具平等主义的国际正义原则,他认为,一种类似罗尔斯在讨论国内正义时所提出的“有限制比例税收制度”类推到全球范围也是恰当的,这就是全球资源红利制度。这个制度将资源看作是全球人民所共有的,资源的消费者需要为对资源的消费付费,而这些费用最终会补偿给那些在全球层面上处于最不利境况的个体。他认为这类制度是可能实现的,并且也不需要一个令罗尔斯担忧的全球政府,因为对于最重要的问题——发达国家有何种动力参与和遵守这种制度——是有现实答案的:一方面,发达国家具有正义上的责任这样做,因为很多贫困国家之所以贫困,是因为发达国家在历史上和现实中的不正义行为。另一方面,发达国家需要付出的代价不大,但收益却不小,只需要付出少量的经济利益就能缓解大量的贫困及相关问题,这不仅能收获国际声誉,同时也能缓解与所有人都息息相关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浙江大学的邵健飞和李峰在报告中认为,罗尔斯的担忧是正确的,一种类似全球资源红利的制度要得到保证,就要求存在一个确保其执行的国际组织。这个组织如果太弱,就会沦为发达国家操控贫穷国家的又一个组织工具——这在历史上并不少见,这意味着这样一个国际组织看起来要比现存的国际组织更具有力量和独立性,但这又容易引发对独裁和专制的担忧。

在这个部分中,参会者继续探讨了正义、平等和道德要求等核心问题。功利主义一度在对社会制度的设计、评价和改革上占据着主导作用,而罗尔斯指出功利主义由于对利益和负担在个体间分配的不敏感,从而导致了严重的不正义以及违背了“个人分离性”要求,他在契约论道德的基础上提出的正义理论成为一种对社会制度进行设计、评价和改革的新方案。然而,博格认为罗尔斯的契约论评价标准仍然带有强烈的后果主义色彩,是一种契约论-后果主义路径,用这种路径去评价社会制度会产生一些问题。因为一种社会制度是否正义,就在于相比于其他替代选项,在这种社会制度下生活的人们是否具有更高的生活质量。这种评价方式只有一种制度视角,而没有一种相互作用的视野,即只敏感于人们生活质量的好坏,而不敏感于人们是如何受到制度影响的,比如,如果采纳严刑峻法式的刑法系统能够降低犯罪率,而降低犯罪率的收益大于人们的权利因此而受到的侵害,那么这个社会制度就是正义的。对此,浙江大学的赵一旸认为,用罗尔斯契约论-功利主义路径去评价社会制度,并不会像博格所主张的那样鼓励社会侵犯个人的自由。要看到这一点,我们就需要专注于这条路径中的契约论部分。在无知之幕中的个体或者集体确实会用一种后果主义的方式衡量所得出的制度的好坏,即通过个人生活质量的好坏来衡量不同制度的优劣,但是罗尔斯式的个体不仅会将两条正义原则视作社会正义的基础,同时也将其看作选择刑法系统时最重要的价值,因此,降低犯罪率就只有当其有益于自由和公平时才能在实践中得到辩护,而不是仅仅为了提高社会的满足程度。同时,处在无知之幕中的个体也是将彼此视作具有人类尊严的个体,因此他们所同意的刑法系统也会是尊重彼此人类尊严的系统,即只承诺应得刑罚的系统,而不是为了降低犯罪率而采取严刑峻法。原因在于,如果再次考虑的公民是罗尔斯式的公民,那么人们就不会赞同一种会侵犯自身自由的契约,由此,赵一旸认为这或许可以作为对罗尔斯的契约论-后果主义路径的一种辩护。

此外,博格还根据大家目前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讨论的实际进展,新增了一场名为“我们共同的环境”的主题报告。在报告中,他向我们呈现了当今世界因全球气候变化而面临的严峻问题,诸如全球异常高温天气的频率和持续时间的增加,更多的极端天气等。他提出生态影响力基金(EIF)方案作为一种可行的国际合作机制,可以激励人们从事并共享绿色创新发明,以应对全球变暖问题。EIF将从发达国家募集到的经费作为鼓励做出绿色创新的发明者的奖励,并且以发明最终对于地球环境的改善程度作为奖励的标准。这套合作机制一方面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成本不高,同时对于世界长期可持续发展是有益的,而所有国家都能从这种方案中获益,另一方面也为个体或者集体提供了进行绿色创新和推广的动力。

工作坊最后一部分讨论的主题是世界主义和全球正义,这也是贯穿本次工作坊的核心主旨。我们需要承认的是,当今世界仍然存在着触目惊心的贫困现象以及由此导致的种种疾病、痛苦和死亡等灾难,而这些糟糕的后果在博格看来都是本来可以避免的,因为这些灾难并不是由于物资匮乏而导致的——全世界物质资源的丰富程度完全能够解决现存的绝对贫困状况,但他没有将这个责任归结于富裕个体在同情心或者慈善行为上的缺乏,而是认为,要消除极端贫困及其相关问题,更有效的方式是进行全球范围的制度变革。博格认为,制度——而不是个体——更需要为全球不正义的现状负责,而且制度变革也是更有效率地实现改变的手段。发达国家及其人民有道德上的义务去推动这种变革,因为发达国家在历史上以及在现实中持续地通过他们在历史和现实中的不义之举获得收益——历史上他们做过的许多诸如殖民、倾销、奴隶贸易、资源掠夺之类的不义之事,如今也仍在通过现存的全球秩序对欠发达国家进行政治上、经济上和资源上的控制和剥削。不过,博格同时认为,这样一种消除不正义的制度变革并不会导向某种令人担忧的一元世界主义,这种世界主义将不正义视为世界本身的一种属性,采纳一种后果主义的评价方式,要求人们承诺某种共同的目标而趋向极权。博格所倡导的是一种基于伦理世界主义的社会正义的世界主义,这种世界主义认为不正义是制度的属性,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平等地对待每个个体,并以此来评判制度的正义与否,其背后隐含着以下观点:个体所受的可避免的伤害可以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来避免,而这并不会要求全球范围的个体将自身的所有生活献身于某个共同目标。

这部分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一些非理想状态下的问题上,浙江大学伏佳佳的报告主要关注缓解或者消除不平等的行动的动力问题,她认为,单纯从正义概念出发,诉诸于富裕国家因为过去与现在所犯下的不正义的错误、以及由此产生的道德责任,其中的规范性力量不足以驱动富裕国家去采纳有力的措施来消除不平等。因为一方面,从对人性的某种理解来看,人们(包括国家)面对负面的指责以及由此所要承担的义务时,更多的反应是推卸和狡辩;另一方面,从历史事实来看,富裕国家也并没有被这些被反复言说的道德责任所驱动。一种更具备现实性的策略是诉诸于全球市场的利益获得和互利互惠的道德原则,在道德和利益同向的情况下,才更有可能驱动发达国家去消除贫困。

同样来自浙江大学的陈林鸽在其报告中所关注的问题则在于,如何调和我们对于身边亲近之人的偏爱与对遥远的陌生人的义务。世界主义要求将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平等地纳入考虑,但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是,作为存在于真实世界的人,任何一个世界主义者都是扎根于现存的某个社会或者文化共同体当中,并处在各自独特的社会关系之中。由此来看,即便当今的国家文化的边界被认为都是偶然的或者武断的,因此而没有道德上的重要性,但是由此产生出来的东西(比如说个体对作为共同体成员的自我认同),也并非就因此而缺乏道德重要性。所以,我们有必要去考虑,当这种冲突发生时,我们应该如何调和。博格给出的一种解决方案是,当这样的偏爱不会侵犯遥远陌生人的基本权利时,对身边亲近之人的偏爱就是可接受的。但这里的问题就变成了“基本权利”包含了什么,以及如何才算侵犯基本权利?毕竟,虽然我们能够同时对身边的人和遥远的人做出道德承诺,但世界主义的制度改革受制于社会经济的限制,我们没有办法同时满足身边亲近之人的需求和遥远陌生人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哪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会承认,自己有意识地采取了某种侵犯某些基本权利的行动方式,但当他们在这个不公正的世界秩序下并不优先满足那些他们需要为之负责的贫困者的需要时,就已经侵犯了那些人的基本权利。

此外,参会学者还围绕以下问题展开了报告与讨论:来自浙江大学的胡婷重点考察了康德有关目的以及人生意义的讨论。上海社科院的汪志坚在报告中为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概念提出辩护,以应对博格的批评。山东大学的张仑在报告中细致地检视了博格提出的对正义的统一解释。内布拉斯加大学的夏宸重点关注斯坎伦在论证我们彼此负有的义务时所使用的契约论方法所存在的问题。南开大学的刘明等共同提出了博格在讨论全球贫困问题时所诉诸的全球分配正义概念的冗余性,以及基本权利的资源路径和能力路径的矛盾等问题。浙江大学的匡正主要考察了在现存的全球秩序下,我们对于世界贫困所负有的消极义务以及全球主权者与解决全球贫困之间的关系。浙江大学的张秋霞和姚雨吟讨论了博格的关系性正义在应用于全球健康问题方面所面临的问题。东南大学的武小西重新考察了博格过往的论著以及相关哲学文本,尝试为博格的世界主义以及对缓解世界贫困的义务寻求思想资源。

在工作坊的尾声,浙江大学徐向东向远道而来参加工作坊的老师和同学表达感谢。

在此次为期四天的暑期工作坊中,我们共同探索了康德和罗尔斯的思想,深度讨论了全球正义的议题,了解到我们所生活的世界仍面临着贫困、疾病和不正义。面对这种现实状况,我们深切认识到持续关注全球正义的重要性。让我们把这次工作坊的启发带入日常,将理论付诸实践,为全球正义的实现而努力。感谢大家共同的探索和奋进!

 

(供稿:李峰/摄影: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