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报道 | 张会永《以行为者为中心的约束与康德式后果主义——以舍利·卡根为例》

发布时间:2023-01-20浏览次数:156

113日下午,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会永老师受邀在线做了题为《以行为者为中心的约束与康德式后果主义——以舍利·卡根为例》的讲座。此次讲座受到“浙江大学董氏文史哲青年学术沙龙”资助。讲座由哲学学院李哲罕老师主持,校内外近百名听众参与了此活动。

讲座的概要内容是:以行为者为中心的约束支持道德价值和道德要求对特定的个体行为者具有一种约束,要求特定行为者不能做某种行动,即便这种行动造成的侵犯能够避免更大的同样侵犯。不少研究者认为义务论坚持以行为者为中心的约束,并进而把康德伦理学划为以行为者为中心的义务论范畴。然而,卡根反对这种解读。他认为康德的普遍法则公式在规范层面上支持行为者中立的立场,应当从中得出后果主义而非义务论的规范性结论,从而提出了一种“无约束”的康德式后果主义。卡根的论证正确地指出了后果主义原则与普遍法则公式的相容性,却错误地否定了义务论原则与普遍法则公式的相容性。

讲座伊始,张会永教授首先介绍了该选题的缘起,包括问题、背景以及目标,该讲座基于对康德义务论的理解。第一部分,他探讨了行为者中心与行为者中立两种不同的立场。根据舍利·卡根的观点,行为者相关或行为者中心的理由或价值,能够支持一种行为者中心的约束。第二部分,他围绕着康德伦理学是行为者中心还是行为者中立展开讨论。许多研究者基于行为者中立/中心的区分来讨论康德伦理学,他们认为,康德伦理学属于义务论,坚持行为者中心的立场。由此,康德伦理学与后果主义之间的对立得到了进一步强化。第三部分,他谈论了卡根的“无约束”的康德式后果主义。卡根把康德伦理学划分为两个层面,即基础层面和规范层面。在卡根看来,即便普遍法则公式来源于义务论的基础解释,但是我们仍然有可能从它那里发展出一种后果主义的规范理论。他通过一系列的论证表明康德的普遍法则公式中可以得出一种后果主义而非义务论的规范理论,因此,可以把卡根的结论称为“无约束”的康德式后果主义。最后一部分,他主要论述了对卡根观点的质疑以及卡根自己的辩护,继而又对卡根的康德式后果主义做出了一些评价,卡根正确地论证了后果主义原则与普遍法则公式的相容性,却错误地否定了义务论原则与普遍法则公式的相容性。

讲座最后,李哲罕老师进行了评论,张会永老师进行了回应与进一步的解释。